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窗
检察视窗
浙江江山:疫情下司法救助 “不打烊”——远程视频系统架起“连心桥”
时间:2020-03-12  作者:徐倩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浙江3月12日电(通讯员:徐倩)疫情打破了日常工作和生活节奏,但司法救助工作始终不懈怠、不松劲。疫情,阻隔了人们的距离,不能阻断司法的温情,远程视频系统帮忙架起“连心桥”。

  “谢谢检察官,因为肺炎疫情,原本以为对我的司法救助要停一段时间了,没想到还加快办下来了,谢谢!谢谢!”3月10日,在江山检察院视频会议室里,家住偏远小山村的被救助人胡女士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听到检察官宣读对她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时,连声道谢!

   2019年6月,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胡女士被祝某某、赵某某两人实施了人身侵害。外来的侵害让原本一直紧巴巴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到胡女士和她的丈夫都是农民,平时靠打零工为生,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给予司法救助。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完成案件规定流程、尽快发放救助金?在确认胡女士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后,考虑到一家人的生活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更多困难,江山检察院认为司法救助不能拖!按照案件流程规定,承办案件检察官加快救助材料审核,报相关部门审批后,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向胡女士宣读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寄送救助金发放登记表,争取第一时间将救助金发放到胡女士的银行账户。

  隔离新冠病毒,但不隔离司法关爱。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头系着群众疾苦,一头连着司法关爱。老百姓在每一个救助案件中感受到的是法治的温度,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民生关怀。在应对重大疫情的关键时刻,我们更应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打赢防疫战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什么是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