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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宝:【案例分析】一纸借条掩盖不了真实目的
时间:2020-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河南3月26日电(通讯员 先明莹)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12月,灵宝市的白某使用化名,利用之前烟酒行业务员的身份,谎称认识某品牌白酒本地代理商,以能提供低价酒为交换条件,借口进酒资金短缺,在欠外债很多、根本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向田某等 7 人借款 265472.5元,用于自己还信用卡、消费等。 
 

意见分歧  

灵宝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白某与被害人之间属于民事纠纷。白某向田 某等人借钱,出具了借条,双方属于民事纠纷,没有必要通过刑法进行制裁。 

 

第二种观点认为白某构成诈骗罪。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经不是烟酒行业务员身份的真相,以能提供低价酒为诱饵,以购买低价酒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件评析 

借贷式诈骗犯罪与民间借贷,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客观方面来判断: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作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本案中,白某就是编造购买低价酒的用途,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本案中,白某把钱用于还个人信用卡以及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通过行为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本案中,白某在本人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谎称认识某品牌白酒本地代理商,可以买到低价酒,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嫌疑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在被害人追偿过程中,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结果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白某提起公诉。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退赔田某等7人2654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