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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钦南: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2020-03-31  作者:陈德鹿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广西3月31日电(通讯员 陈德鹿)“感谢检察官同志,为我们变更强制措施,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不然再继续关押真的要面临停业了。我们认罪认罚,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吸取教训,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近日,在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葛某等8名涉民营企业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盗窃罪批捕,后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后,作为钦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葛某,激动地向办案员额检察官表示感谢。

  经审查,因兰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扩建工程,施工标段项目部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协商,一次性由施工标段项目部支付通行费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然后由施工标段项目部颁发车辆“通行证”给负责运输石料的钦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该标段免费通行。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葛某利用G75兰海高速施工标段项目部颁发的车辆“通行证”的便利,先后组织司机陈某彰、杨某任、石某珍、李某兴、黄某生、李某、李某等7人驾驶四轴运输货车,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广西某有限公司石场装货后从G75兰海高速K2067+700处施工便道进入高速公路,然后驾驶货车沿兰海高速公路往钦州港方向行驶,在钦州港旧收费站K2093+300处施工便道驶出高速公路,将货物拉到位于钦州港的广西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钦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钦州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从而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共偷逃过路费1851次,合计755110元。

  案发后,部分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因该案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钦南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主动跟踪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督促该公司积极退赔偷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755110元。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审查起诉时,依法对葛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8名犯罪嫌疑人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且8名犯罪嫌疑人是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作人员,不予羁押有利于其企业生产经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遂依法对葛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编辑:赵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