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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提起公诉。三人被长乐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查明,200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长乐区江田镇某村老人会会长潘某甲、副会长潘某乙联合会计潘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不同价格非法转让村辖区内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于村民修建坟墓,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39.58万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无论是村委会、老人会还是村民个人都无权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长乐检察 陈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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