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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督促泰宁林业局依法履职显成效
时间:2020-04-17  作者:黄晓琴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4月15日电(通讯员 黄晓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往往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案件关联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却没有及时跟进到位,导致行政违法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被遗漏。泰宁县检察院坚持把监督从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延伸,实行“一案双查”,在办理非法狩猎案件同时,同步审查非法收购人员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认真总结非法狩猎的特点和规律,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林业局的协作配合,建立非法狩猎、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起到了较好的成效。

  近日,泰宁县检察院在办理吴某全非法狩猎罪一案过程中发现,陈某琛非法收购吴某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应当追究其违法责任,经审查后依职权受理该案。经查,2019年9月22日,吴某全(另案处理)因野猪多次毁坏其种植的稻谷,其在未取得狩猎证,也未经野生动物管理等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稻田所处的泰宁县开善乡岩坑村“锥栗峰”山场山边,挖掘小坑布设铁兽夹一个,用以猎捕野猪。并于次日上午捕获到存活的野猪一头。当日,吴某全将捕获的野猪出售给陈宗琛。陈某琛明知野猪系吴某全非法猎捕所得,仍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收购。9月30日陈某琛在泰宁县杉城镇上戈小区路口售卖从吴某全处收购的野猪时被泰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获。经鉴定,吴某全使用的猎捕工具铁兽夹为禁用的猎捕工具,猎获的野生动物为野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吴某全猎捕野猪的时间和地点属于泰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禁猎期和禁猎区内。

  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泰宁县林业局依法应当对陈某琛进行行政处罚。遂向泰宁县林业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建议泰宁县林业局对陈某琛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泰宁县林业局采纳了泰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及时对陈某琛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野猪残体野猪皮一张,并处以野猪价值1倍的罚款人民币1800元。

  行政检察监督并不是所谓的“挑毛病,找茬”,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的同时,更希望通过共同的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帮助和保障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得以实现。本案中泰宁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泰宁县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既监督了林业部门及时有效的履行职责,又对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了检察建议在国家社会治理中的规范作用。

 

[编辑:赵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