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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瘾君子”吸毒变运毒被判刑
时间:2020-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4月29日电(通讯员张龙、林楷辉)“我只是购买毒品自己吸,怎么就被判了运输毒品罪呢?”事情要从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件说起…… 

    犯罪嫌疑人陈某、杨某、吴某商量到外地,找杨某认识的毒品卖家购买冰毒自己吸食。当晚三人驾驶小轿车出发。到达目的地后,三人从卖家处购得冰毒约20克。三人吸食部分后驾车沿高速公路行驶,准备将所购买的冰毒带回家。在途经福建省宁化县的高速公路闽赣省际卡口时被泰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三人所驾驶的小轿车内搜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粉末18.34克。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18.34克白色晶体状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犯罪嫌疑人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为什么是运输毒品罪呢?《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