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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拼单”购毒,犯罪?检察官为何立案监督?
时间:2020-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浙江4月29日电(通讯员 冯丽君 任柳杰“我在办理审查批捕傅某、陈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的时候,发现傅某没有购买毒品的渠道,毒品都是通过王某买来的。王某因为钱不多,就提出要和傅某拼单,自己添一小部分钱再找上家购买毒品。拿到毒品后两人还一起吸食毒品。我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当时公安机关只将王某作为证人,收集了一份询问笔录,未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为此,我们对王某贩卖毒品行为进行了立案监督。”检察官冯丽君说。

“拼单”购买毒品,为何变成了贩卖毒品?

根据浙江省公检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确属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且未从中牟利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处罚。代购毒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毒品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毒品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的行为。

案件中,傅某想买毒品但没有渠道,遂找到了王某,王某拿了傅某的钱,自己联系到了毒品卖家购买到毒品,后将毒品交付给傅某,是典型的向吸毒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行为,并不属于代购。在这其中王某自己添钱一起购买部分,并且一起吸食毒品,其实与贩卖毒品给傅某并不相关,不要因“拼单”“共吸”忽视了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关键动作。

检察官果断出手。

承办检察官在本案中发现这一“证人”其实是犯罪嫌疑人后,进行了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立案监督后,检察官并没有“一立了之”,为了更好地释法说理,以座谈研讨形式,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分析探讨,区分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和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区别,并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同。为保证诉讼顺利高效进行,减少案件延退可能,发挥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承办检察官在立案监督阶段即进行引导侦查活动,对案件后续侦查方向、取证要求、证据固定形式等关键问题、细节问题提出详细意见。经全面收集证据发现,王某作为“证人”所做的询问笔录隐瞒了犯罪事实,在三次贩卖毒品行为中,只有一次“拼单”,其他两次均是典型的贩卖行为。

审查起诉阶段,因王某自愿认罪,检察官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但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属于“居间介绍但未牟利”的情形,是无罪的。承办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同时进行充分沟通,表示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一般不增加毒品流通的环节,不转手持有毒品。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王某和毒品卖家,王某和傅某两次毒品交易关系。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辩护人也表示认同。本案在辩护人在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提起公诉后,越城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案还被评选为2020年第一季度全市刑事检察精品案件。本案检察官准确认定“拼单”贩卖毒品行为,通过立案监督,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诉前加强与公安机关、辩护人的沟通,做好检察官释法说理工作,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节约了司法资源,打击犯罪同时又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较好地体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