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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为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对涉企案件公开听证
时间:2020-05-01  作者:夏海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5月1日电(通讯员 夏海燕)“这种公开听证方式程序简单有效率,充满了人性化考量……”“……在当前形势下,对涉案企业主作不起诉处理是对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最大的支持。”

  4月27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就两起涉企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当面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代表的评议意见。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李某经营一家小微企业,2020年1月15日,李某外出收货款未果,下午回厂后,与被害人(该厂员工)王某某因半成品礼品袋分发问题产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双方拉扯过程中,李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上,导致其左手拇指、左侧胫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因为疫情,李某经营的企业目前面临困难(产品滞销、银行贷款还贷)。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央政法委和两高两部《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公安县检察院认真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5日,公安县杨家厂镇某制药工地两工区工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沈某打电话叫来手下工人与对方发生斗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刘某某和李某乙参与斗殴。其中,李某甲持角铁将刘某某头部打伤,刘某某与李某乙、邓某某、沈某等人一起殴打李某丙。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审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此案发生后,影响了企业声誉,耽误了工程施工进度,又遇新冠肺炎疫情,企业因此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当前,企业正处于复工复产的关键期,该院拟对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鼓励他们复岗为企业复产出力。

  与会代表有话说——

  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宽严相济,松弛有度。这种公开听证方式程序简单有效率,又充满了人性化考量,对我们社会的和谐安定有着重要作用。”

  政协委员:“被不起诉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其主观恶性不大。在当前形势下,对涉案企业主作不起诉处理是对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最大的支持。”

  人民监督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三人法律意识淡薄,但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他们尽可能从轻处理。”

  律师代表:“作为4名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我见证了他们认罪认罚的过程,4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同意检察机关对他们作不起诉处理。”

  经讨论,与会代表们对检察机关就2起案件的4名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拟作不起诉处理均表示认可。

  被不起诉人李某:这次听证会使我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今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构建和谐的企业氛围,认真经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公安县经济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会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各方意见,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李某甲、刘某某和李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次公开听证会体现了该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检察担当,促使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了执法办案公信力。今后,该院将不断深化该项制度,让公开与公正并存,进一步增加办案透明度。

 

[编辑:赵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