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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石首:一脚获刑七个月,一时冲动要不得
时间:2020-05-07  作者:杨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5月7日电(通讯员 杨平)石首籍男子朱某某因心情郁闷,酒后在公共场所无端生事发泄情绪毁坏他人财物,经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某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查,2019年9月,朱某某与朋友一行在ktv唱歌结束后,等电梯下楼时,无端生事,踢打电梯墙面,造成电梯按键显示屏及墙面瓷砖受损。经鉴定受损物品价值达2100元。

  在审查起诉环节,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朱某某有寻衅滋事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争取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最终,朱某某获刑七个月。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明确,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本案中,朱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踢打损毁公私财物,严重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虽然其涉案金额仅2100元,且事后主动退赔,认罪认罚,但触犯了法律,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行我素、无事生非从来都不是个性,不分场合的随意泄愤也不会让情绪得到舒解,这样做只会影响到他人,破坏正常社会秩序,自己也终将会因违犯法律受到制裁。

 

[编辑:赵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