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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石首:精神病人锄杀同村村民,石首检察院首次申请强制医疗措施
时间:2020-05-15  作者:杨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5月15日电(通讯员 杨平)近日,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伤害致人死亡案,邱某用锄头锄杀同村村民致其死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鉴定,邱某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了其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和精神病史后,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这是刑事诉讼法增设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程序以来,该院首次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2019年8月28日,邱某因其父早上强制喂其服药而致情绪波动,持刀追砍其父后,在上身未着衣物的情况下,拿起家中的一把农用锄头出门,后与同村村民刘某某(死亡时年龄73岁)相遇,在刘某某转身与其打招呼时,邱某用锄头将刘某某打倒,随后继续用锄头对着刘某某颈部刨、砸,致刘某某气管断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石首市公安局委托荆州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实施伤害行为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件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查了邱某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合法性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核实了其精神病就医史,村及同村村民证言的真实性,认定邱某患有被害妄想型精神分裂症多年,有严重暴力倾向,多次出现攻击自己父母现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其家庭父母年龄、经济条件局限,监护条件不足。据此,该院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出对邱某强制医疗申请。

  检察官说法

  一、什么是强制医疗制度?

  强制医疗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制度。

  二、为什么对邱某申请强制医疗措施?

  本案中邱某犯虽依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且其家庭监护条件不足,依法予以强制医疗有利于社会安宁。

  三、强制医疗程序是怎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编辑:赵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