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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洪湖:保护野生动物+认罪认罚从宽,迸发出不一样的火花
时间:2020-05-15  作者:李琼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洪湖5月15日电(通讯员 李琼)2020年3月以来,洪湖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认真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严格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连续审查办理3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同样的罪名,处理各异。

  案件一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为了给怀孕的妻子加强营养,从家里拿出三年前在网上购买的气枪、铅弹,驾车到曹市镇谢仁村持枪打鸟。23时被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无猎获物。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虽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洪湖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二

  2019年12月11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姜某甲、姜某乙租用一辆长安牌面包车,带上捕鸟用的照明灯、录音机、抄网等工具到大同湖农场等地,寻找捕鸟地。当晚19时,在老湾乡珂里湾村2组一鱼塘内进行捕鸟,捕获30只黑水鸡、2只䴙鹈,23时被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捕获的32只野生动物全部放归大自然。经依法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甲、姜某乙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也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4月20日洪湖市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案件三

  2019年11月1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曹市镇清镇垸采用架设捕鸟粘网及播放鸟鸣录音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被洪湖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其捕获野生鸟类6只,其中池鹭1只,黑水鸡5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洪湖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追究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3起案件不同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洪湖市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检察担当,综合考量其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及个案情况,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洪湖市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加强同法院、公安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合力,全力保护野生动物。

 

[编辑:赵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