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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荆州某宿舍楼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叶某某为提高中标概率,委托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裴某某购买招标文件,并请裴某某联系江西某建设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胡某某,统一制作标书,串通后一起投标该工程,随后,裴某某、胡某某二人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后以各自公司的名义报名投标,中标后,叶某某除承担标书费用外,分别支付给裴某某费用5000元、胡某某费用3000元。
该工程于2016年9月开工,2017年8月竣工验收合格,叶某某及合伙人从该项目中获利逾120万元。案发后,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并主动全部退赃。裴某某、胡某某在立案前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
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为做到既严格依法办案,又护航企业发展,避免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不良后果。该院检委会研究后决定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该院认为,三名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均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企业疫情后正常经营等多方面因素,遂依决定不起诉。
“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涉案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最大程度减少办案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量的问题,我们认为,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员工生计、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效果会更好。”该院检察长王中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