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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越城:财务负责“黑钱洗白”,检察机关追诉后,以洗钱罪提起公诉
时间:2020-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浙江73日电(通讯员 郝永、张琪)近日,越城区检察院就对一起涉嫌洗钱罪案件向越城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是绍兴市首例认定“情节严重”的洗钱罪案件,被告人韦某是该院在办理一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诉的被告人。 

  这起洗钱案要从毛某等人非法集资案说起,以毛某为首的犯罪分子自2014年开始在全国各地建立分公司,以集团公司旗下开发投资项目为由,用高利息、高规模为诱饵,吸引社会人员进行投资,还伪造了一些“实体企业”,带着投资人进行参观、考察,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仅绍兴地区非法集资金额就高达7000余万元。 

  案件办理期间,还有杭州、嘉兴、南京、安徽、上海等多地的分公司陆续“爆雷”。据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和投资人反映,分公司财务人员均把非法集资款项打到主犯毛某的个人账户和一个叫韦某的个人账户中,而资金往来都是韦某进行操作。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主管资金的必定是案件中的关键人员。为此,越城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追诉韦某。 

  2014年底我就做了毛某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开支以及根据毛某的指示进行汇款。毛某曾经让我给陈某转过400万,说的是借款,想这样借款出去的钱有好几笔;给魏某、廖某、陈某等人打过20万、50万、30万不等,基本上都是给他们买车用的,还有给福利基金会打过500万,是为了公司形象的运作……这些钱都没有正规程序的,都是毛某让我打给谁我就打给谁。”韦某到案后供述了毛某挥霍、转移集资款的种种情况,“我还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毛某用于收取部分集资款。”这一点与各分公司财务的供述一致。 

  “韦某明知毛某实施集资诈骗的情况下,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毛某收取部分诈骗款项,并按照毛某的要求给不同人员转账打款,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洗钱罪中的‘提供资金账户’和‘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构成洗钱罪”,郝永检察官说道。 

  洗钱罪是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移的行为,目的就是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黑钱”“洗白”,洗钱犯罪活动增加了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活动的经济实力,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非法集资案件是涉众型的金融犯罪案件,犯罪分子诈骗的钱款可能是投资人一辈子的积蓄,也可能是一个家庭的赖以生存的基础。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摧毁的不是一个人、一个家庭,而是千千万万个。而洗钱行为正是此类案件最具有破坏性的“炸弹”,“黑钱”一旦被“洗白”,经济挽损工作就难上加难。所以对洗钱罪的打击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的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