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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当心!恶意透支有可能构成犯罪
时间:2020-07-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7月4日电(通讯员 胡丹)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采纳。 

  2013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王某某采用以卡养卡等方式不断透支信用额度,共计透支上述信用卡111586.15元;后王某某又利用上述信用卡在相关银行办理信用贷款共计243089.05元。信用卡和贷款逾期后,各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多次向王某某催收还款王某某无法偿还并采取拒接电话的方式逃避归还。经查,王某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和消费。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持卡人大量办理信用卡后,采用以卡养卡的方式恶意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已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短期套现手段,一旦资金链断裂,即会造成大量的银行坏账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信用经济的发展。针对此类行为,一方面持卡人要注重自身信用建设,防止恶意透支落入恶性的信贷循环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有效遏制该类情况的发生。检察官提醒持卡人一旦出现信用卡逾期还款困难的情况,要主动找到发卡银行进行协商,可采用分期还款等方式清偿,逃匿、躲藏不是办法,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