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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营山:“河长+检察长”,携手保护县域河湖生态环境
时间:2020-07-03  作者:任专祥 向樊 王思卉  新闻来源: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正义网四川7月6日电(通讯员 任专祥 向樊 王思卉)为贯彻落实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与南充市河长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和河长制在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职责作用,促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持续改善。 7月2日,营山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文君与营山县黄渡镇党委书记、流江河黄渡镇河长周茂德,共同参与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 

  据悉,5月11日,陈某在营山县黄渡镇晨钟村黄渡大河支流里使用胶丝网捕捞鱼类,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明,现场流域属于禁渔区,陈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陈某还曾任该河段村级河长。案件移送到营山县检察院后,该院第三检察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嫌疑人陈某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补放鱼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按照规定购买鱼苗弥补生态损失。 

  7月2日,营山县检察院邀请该河段河长周茂德共同参与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现场,周茂德对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陈某投放鱼苗后表示在今后要带头保护河湖生态,通过自己的案例警示村民今后要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该院副检察长吴文君与周茂德就“河长+检察长”制度的实施及创新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交流。 

  营山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持续开展定期巡河活动,召开联席会议,凝聚多部门合力不断提升涉河涉水案件办理和法律监督的质效,为河湖治理和河长制的运行提供更坚强的法治保障。2019年以来,该院生态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5件,发出检察建议20件。结合办理刑事案件,同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补放鱼苗3000余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