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423400
010-86423408
2019年8月起,曹市镇村民王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采用架设捕鸟粘网等猎捕工具及播放鸟鸣录音的方式,捕获野生鸟类12只,所捕鸟类大部分被其食用或贩卖。据洪湖市林业专家鉴定,王某某捕获的鸟类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黑水鸡、池鹭等。针对被告人造成的生态破坏,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责令被告人要为生态买单,承担修复生态所需费用。
该案将择日宣判。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立法保护,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北省人大常会相继出台的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洪湖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具有地域特色的洪检发【2020】4号文件,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监督合力,体现检察机关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上的检察担当。同时,为及时发现伤害野生动物的公益诉讼线索,洪湖市检察院党组专门搭建非法狩猎、非法捕捞专门的刑事办案组,利用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等手段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近期,洪湖市检察院与该市森林公安局建立了联席工作机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加大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力度。据悉该院办理的第二例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已完成公告程序,下一步将与刑事案件一并提起诉讼。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