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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扶养抛弃妻子为红颜,难辞咎作茧自缚被公诉
时间:2020-07-27  作者:江沁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7月26日电(通讯员 江沁)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指的是家庭中的事情繁琐复杂,要想解决清理矛盾,按照公正的理念判案往往事与愿违。因此,古往今来,司法权很少介入家庭内部矛盾,出现问题往往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但这并不代表法律不能约束,如果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导致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事情发生,法律就会毫不留情对当事人施以严厉的制裁。 

  近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丈夫拒绝扶养患病妻子致后者死亡的遗弃案件。

  1994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与单位新进女员工相识,随后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并诞下一非婚生子。此后因被双方配偶发现,女方被调离原单位,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感情因此出现严重隔阂。2014年2月,因无法调和的感情矛盾,犯罪嫌疑人抛弃年过半百的妻子离家出走,断绝了与家人的联系,并开始与“情人”和非婚生子共同生活。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先后在广州等地医院工作。犯罪嫌疑人出走后,被害人开始患病并于2016年2月中风导致全身瘫痪。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时,从亲属处了解到被害人患病的情况,但依然未予联系,并拒绝扶养。2019年2月,被害人因病重于家中去世。

  该案在当地引发强烈影响,被害人家属经向法律援助部门咨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单位高度重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官对基本案情进行了解后,与办案单位就罪名认定的意见进行了统一,并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层面对案件进行了指导。从犯罪嫌疑人的扶养义务到扶养能力,从被害人的患病情况到生活不能自理认定均进行了证据固定和法条梳理,最终沙市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金某以遗弃罪向沙市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教育意义

  第一,法定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不容拒绝,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最高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情节恶劣”是指,第一,“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第二,“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困难”;第三,“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第四,“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符合第一和第三种情形,构成遗弃罪。

  第二,本罪是刑法中少有的典型的不作为犯罪。刑法中的罪名一般是禁止大家去实施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这些犯罪在刑法理论和实务中一般称之为“作为犯罪”。还有一类犯罪称之为“不作为犯罪”,是禁止大家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打击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一般需要行为人负有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能力,实际却没有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主要有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玩忽职守罪等。

  第三,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终点是法律,道德标准的底线也是法律。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出轨只是有违道德的话,那么抛弃法定妻子而与不具有法定婚姻关系的她人及非婚生子共同生活,并在得知法定妻子患病仍拒不扶养的行为则是直接突破了道德的底线。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只要法律不禁止均可大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人有所为,而有所不为”。长期以来,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优良部分成为国家治理、社会交往中极为重要的规范来源和组成部分。但法律与道德从来就不是泾渭分明,而是互相补充,道德规范约束人的行为方方面面,但强制力有限;法律规定则作为约束不良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从道德规范中吸取有益部分加以强化,使之上升成为具有强制力的成文法典。犯罪嫌疑人抛弃妻子,直至妻子患病临终都不得见之一面,其行为为道德和法律双重不容,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第四,公民要学会大胆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刑法的机能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包括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在内的众多合法权利。本案具有典型意义,但其行为方式和案例类型却并不罕见。子女成人后不履行扶养年老患病父母义务的,夫妻离婚各自成家不履行抚养原生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大量类似的案例被人们以家庭内部矛盾予以对待,以道德谴责的方式予以解决,究其原因,是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代价缺乏认识,是被害人对维权的方式途径缺乏了解。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遗弃被害人长达5年,直至被害人的离世才揭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本案中被害人家属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值得鼓励。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