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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为他人实施盗窃“打掩护”,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0-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7月27日电(通讯员 黄新云)某天,小马的兄弟一个电话打过来…… 

  :喂兄弟,跟我一起“赚钱”去! 

  :啥门路啊?来钱快不? 

  :嗨!快不快咱试一把!你就给我放个风,打个掩护。具体这样balabala…… 

  兄弟实施盗窃“打掩护”,事后还分成,合作是愉快了,结果? 

  近日,由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涉嫌盗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马某受龚某某电话邀约,一起前往公安县斑竹增镇某渔场实施盗窃。龚某某让马某装作去买鱼苗,为龚某某行窃打掩护,以方便行窃。当日6时许,马某来到渔场买鱼苗,吸引渔场老板和员工注意。   

  6时11分,龚某某乘机来到渔场老板的住房附近。6时20分,马某拨通龚某某的手机,两人接通电话后,按事先约定互相不说话,方便龚某某通过电话了解渔场老板的动向。 

  6时37分,龚某某盗窃后按原路返回。后马某从龚某某手中分得2400元。6时40分左右,渔场老板发现家中83000元现金被盗并报警。   

  检察官说法:被告人马某主观上明知龚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客观上受邀约为其打掩护,主动为盗窃行为实现提供帮助马某打掩护的行为,在盗窃犯罪构成上与龚某某成立共同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