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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额尔古纳:对非法采挖野生药材屡禁不止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0-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内蒙古7月28日电(通讯员:庞少卿)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大兴安岭西北麓,呼伦贝尔大草原北端,隔额尔古纳河与俄罗斯相望,为自治区纬度最高的县级市,市辖区总面积2.84万平方公里,边境线长671公里,全市林地占67%,牧草地17%,耕地6%,是祖国边陲的“绿色屏障”。近年来非法采挖野生药材的情况严重,当地虽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始终不能有效遏制盗挖野生药材的疯狂势头,使这块“绿色屏障”遭受了严重破坏。

  一、我市司法机关2017年初至2019年底未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情况

  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共抓获盗挖野生药材人员197人,抓获非法收购运输野生药材车辆134辆,治安拘留136人,移交本地工商部门查处案件41起,查获药材200余吨;额尔古纳市森林公安局共查获野生药材0.9吨、药叉子等采挖工具100余把、交通运输工具面包车、摩托车等20余台;莫尔道嘎森林公安局共查获野生芍药根3吨、野生芍药籽0.7吨,并将查获的野生芍药根及籽移交额尔古纳市工商局处理。但是根据科学测算,额尔古纳市境内每年被盗挖的野生药材数量应当在2000吨左右,远远大于被查获的数量。

   二、存在问题

  (一)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盗挖野生药材行为的处罚都不够严厉,违法成本极低,盗挖行为猖獗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打击盗挖等违法行为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在行为定性、取证方式、举证责任、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都缺乏对盗挖野生药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由于盗挖、非法收购、运输野生药材的利润极大,处罚偏轻,违法成本低,很多从事野生药材生意的人员已经形成专业化模式,盗挖药材的人员骑摩托车昼伏夜行,躲避执法人员检查;收购、运输药材的车辆走街串巷,车的档次较高,不乏丰田45004700、路虎之类的好车,他们不避不躲,有时冲撞执法车辆,嚣张程度可见一斑。

  额尔古纳市盛产野芍药,主要品种为赤芍,每年春暖花开的季节,漫山遍野的野芍药花竞相绽放,引来诸多游客前来观光拍照,同时也引来了大量不法盗挖者。赤芍为内蒙古自治区三级保护野生植物药材,对盗挖者的处罚仅限于一定数量的罚款、治安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起不到震慑作用,很多外地人员分别从区内各地、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等地来到额尔古纳市境内租房进行盗挖野生药材活动,高峰时竟能达到500人以上的规模。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为有效遏制这种盗挖势头,额尔古纳市执法机关对本地盗挖人采取了没收药材、批评教育的方针;对外地专门从事采挖的人员采取没收药材、拘留惩处的方针,但总的来说收效不大。

  (二)相关职能部门众多,但不能形成有效打击合力

  非法采挖、收购、运输野生药材的案件由公安、工商、林业、草原、医药等多个部门管辖,虽在《内蒙古自治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执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单兵作战多,联合行动少,不能形成打击合力,从而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另外,在全区境内,各地的打击力度也不相同,协同作战机制缺乏,导致不法分子跨地区作案,逃避各种处罚,给有效打击带来很大阻力,也增加了执法成本。

  (三)被盗挖野生药材的价格鉴定机制未形成,给执法工作带来困惑

  因野生药材禁止在市场上流通,无市场参考价格,物价认证部门作出价格评估比较困难,很多时候无法确定药材价格,导致执法部门无法作出行政处罚,从而落入了处罚无依据、不处罚又涉嫌不作为的两难境地。为此,呼伦贝尔市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制定了《规范办理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试行)》,属于征求意见稿,但此意见稿是否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在法律层面有待商榷。

  (四)目前没有盗挖野生药材直接入刑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非法收购及运输者的刑事责任仍存在争议

  额尔古纳市司法机关办理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薛某甲、薛某乙、满某某、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从提起公诉到初审判决经历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原因就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对七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存在争议,在全国范围内这样的判例也少之又少,难以参照。特别是本案被告人刘某乙认为,自己虽然没有获得自治区收购、运输野生药材的许可,但有收购中药材的工商营业执照,很多执法单位以往也将罚没的中药材卖给自己,自己的经营显然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暂且不论刘某乙的辩解是否合法,就司法机关内部产生的争议,也让大家对此案的二审结果充满期待。

  三、立法建议

  之所以会出现对盗挖野生药材打击不力的情况,关键在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不法者的震慑作用有限,我们的立法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盗挖野生药材等各个环节的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打击盗挖野生药材行为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尚没有综合性规范盗挖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与日益严重的盗挖现实不相适应。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管理、处罚体系,明确责任范围,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分工和协作要求,尽快形成打击合力。

  (二)加大处罚力度,增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我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可以根据草原法的规定,作出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要求行为人限期恢复植被,增大他们的违法成本。

    (三)提出立法建议。全国性法律法规对盗挖野生药材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地法人大和政府无论怎么立法,都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立法。因此,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增设相关罪名,加大处罚力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盗挖野生药材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