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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洪湖:没有高墙的束缚,就可以任性而为了吗?
时间:2020-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8月12日电(通讯员 黄雅琴)近日,洪湖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成功监督一起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案。日前,罪犯邵某某已被押送至石首市看守所隔离。

  罪犯邵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止)。

    今年2月份,洪湖市检察院在与市司法局联合开展的社区矫正执行巡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邵某某不假外出前往仙桃。经查,此次已经是邵某某第三次不假外出去往外地。2019年7月4日,邵某某因不假外出前往荆州,被市司法局给予第一次警告处分;2019年12月16日,邵某某又一次不假外出,被市司法局给予第二次警告处分。

  由于此时正处于疫情最为严峻的时期,洪湖市检察院随即向洪湖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洪湖市司法局立即整改,召回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并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

    2020年3月30日,社区矫正对象邵某某顺利返回洪湖,被市司法局给予第三次警告处分。

   然而好景不长,距离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3月30日组织疫情期间不假外出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开展学习教育仅仅过去三天时间,2020年4月1日,邵某某再一次不假外出前往广西。

  罪犯邵某某一而再,再而三地不经批准私自外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挑战法律的权威。2020年4月9日,市司法局向洪湖市检察院递交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邵某某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洪湖市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罪犯邵某某多次不服从管理,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并未经市社矫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服刑居住地,且在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旧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建议洪湖市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2020年7月3日,洪湖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

  在押送途中,罪犯邵某某表示,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后悔,但世上没有后悔药,等待他的将是八个月的铁窗生活。

  在这里,谨以此案告诉大家,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在社区中执行,绝对不是“无所谓”,也绝对不是“任我行”,违反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一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要以为没有了高墙的束缚,就可以任性而为!请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因为,机会来之不易!请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