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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崎路难行 道阻且长 检察官攀山越岭向住持宣读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作者:高峰 蔡庆华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12月15日电(通讯员高峰 蔡庆华凹凸不平的青石垒成的崎岖的山路上布满青苔,钟明检察官手上拿着一封牛皮纸文件袋,里面装着一份耗时一年,反复审查酌定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要送青峰寺。 

  青峰寺是尼寺,某年逾七旬,16岁就进山修行,一直深居简出。青峰寺里面的修行的人都是老年人,来往寺庙的居士多数年事已高,他们大多年老多病,进寺的路仅有一条崎岖的山路。为了方便僧人及居士的出行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运送,避免因道路不畅造成意外事故来不及救治,某在居士们的建议下于2016年开始组织修路,过程中毁坏了林木,被森林公安发现。2019年10月8日,连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向连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某。 

  连江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钟明检察官收到案件后,细致审查案情,鉴定证据,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擅自雇佣挖掘机从琯头镇青峰寺至江南乡玉华寺(洞)之间修建了一条道路(未硬化),其占用的林地面积也达16.74亩,而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5亩以上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本案可认定犯罪嫌疑人释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嫌疑人释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承担破坏林用地生态修复责任,全额缴清林业部门设计测算的生态修复赔偿金87368.71元,悔罪表现好且系初犯、偶犯某年事已高并身患多种严重疾病,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释某犯罪行为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因此。钟明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建议对释某做相对不起诉,提交连江县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经连江县检察院检委会审议,钟明检察官最终对释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签发当日,因腿脚不便,难以出行,钟明检察官及其助理自行登山前往青峰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需要承担的生态修复工作等待连江县统筹安排种植条件宜林地进行种植。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