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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北12月25日电(通讯员彭寰 王芬)罪犯翟某某:“我挪用自己公司的资金,退赔对象是我的公司,相当于是我本人,并且法院已裁定终结财产刑执行,所以我没有履行财产刑的义务。”
检察官:“你虽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挪用的资金系公司资产,公司的债务还要履行,原判责令你向公司退赔的判项仍需执行。”
上述对话发生在2020年11月12日上午江北院检察官出席法院审理翟某某减刑案件的庭审现场。翟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8年入监以来获得3个表扬奖励,其所在监狱向法院提请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官当庭建议对翟某某不予减刑,并列举事实和证据进行释法说理。
经检察官审查,翟某某确系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但目前该公司并未注销,正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相关债权债务仍需履行,执行法院2018年对翟某某下达的执行裁定书,仅限于当次对翟某某财产状况调查后终结执行程序,并非终止翟某某的退赔义务,翟某某仍需履行财产性判项。翟某某挪用资金上亿元,公司破产面临的债务金额巨大,督促翟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必要。
检察官认为,翟某某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至今未能消除,对法院责令退赔的数额其实际缴纳较少,并且翟某某在监内的月均消费超过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综合考虑翟某某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建议法院对翟某某不予减刑。
11月20日,法院裁定支持江北院检察监督意见,对翟某某不予减刑。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