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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宜秀:想让“票子”变“票子”,触犯法律全“漂之” ---宜秀区检察院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力度
时间:2020-12-30  作者:方旭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安徽12月30日电(通讯员  方旭)近年来,宜秀区检察院办理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涉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犯罪手段基本是犯罪嫌疑人以自己或者购买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大量注册成立公司,而后通过中间人联系下游受票公司、邮寄发票、对公账户秘钥等事务,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大量向下游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会由接受虚开的公司予以成功抵扣,犯罪行为完成到此,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进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就能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完善税制、强化征管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正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的凭证,社会上一些图谋暴力的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吞国家税款。现实中很多嫌疑人为了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现行宽松的公司登记制度开了多家空壳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目前已经形成通过购买法定代表人身份注册公司的灰色产业链,在挖空心思开公司虚开票牟取暴利的过程中,还会雇佣一些人实名领票,再通过中介出售等,共同实施犯罪,为虚开行为提供辅助作用,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作为下游受票公司的经营者或管理人员,为自身利益直接少缴税款等目的或间接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同样是法律规制应当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仅对企、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的社会风气有了严重的腐蚀,还造成国家税收在各个收税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如果不依法严厉打击,这种通过售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将会愈演愈烈,国家税收这个国民经济收入的根本将会受到重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会受到严重破坏,必须依法惩处。同时税收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及时研判预警一些空壳公司不正常的报税及抵扣现象,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高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