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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司法为民】拖欠工资不可取 投案自首犹可恕
时间:2021-01-06  作者:向冬晓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1月6日电(通讯员 向冬晓)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湖北省公安县埠河镇某工程,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胡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在被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分别于2019年3月5日和5月1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于2019年6月27日支付20万元,剩余90余万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1月6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支付了剩余全部工资。

  【诉讼过程】

  2020年8月26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接公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通过审查发现,张某某在到案后已将拖欠工资全额汇入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2020年9月16日,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听取对张某某作不起诉的意见建议。2020年9月23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并报请检察长审批,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0年9月25日,公安县检察院正式向张某某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疫后重振、服务六保六稳,检察机关责任重大。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案件实际,在了解到张某某已经将所欠工资全部补齐,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同时,张某某是公司法人和实际负责人,为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要求,在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报请检委会讨论、呈报检察长审批后,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认真贯彻检察机关服务复工复产等涉企案件刑事司法政策,不“就案办案”、不“机械司法”,对于涉嫌犯罪的涉企人员依法少捕慎诉,最大限度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营商环境。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