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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巧识“案外人” 缓刑犯吸毒被收监
时间:2021-01-12  作者:陆成雄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1月12日电(通讯员 陆成雄)检察官审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时意外发现,参与吸食毒品的“案外人”张某竟是社区服刑的罪犯。近日,法院以张某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 

  2020年7月9日,汉川市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周某精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周某精容留吸毒的张某与他先前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张某的名字相同,且交通肇事案张某已被法院判处缓刑一年,正在社区服刑。 

  “两个‘张某’会不会是同一人?如果是同一人,那么张某就是缓刑执行期间严重违法,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外,还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有期徒刑判决。”办案检察官当即调阅先前办理的交通肇事案电子卷宗,发现两个张某的身份证号码完全相同,再根据两起案件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均有张某2019年10月8日交通肇事等供述内容,判定两个“张某”是同一人。 

  原来,2019年12月26日,汉川市法院以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将其交付汉川市司法局实行社区矫正执行缓刑,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2020年6月26日,不思悔改的张某与他人在周某精提供的场所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汉川检察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依照国家《刑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撤销对张某的缓刑执行部分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遂向汉川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并由司法局书面建议该市法院撤销对罪犯张某的缓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裁定撤销张某缓刑部分,对张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被收监的张某正在监狱里服刑。 

  【检察官说法】 

  罪犯张某社区矫正期间违法吸食毒品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其中第五项规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罪犯张某不思悔改反而实施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实属咎由自取,足不可惜。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