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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男子捕猎“田鸡”被判刑
时间:2021-01-13  作者:吴艳琴 黄婷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1月13日电(通讯员吴艳琴 黄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滥食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可还是有人对所谓的“野味”趋之若鹜,吃一盆水煮野生“田鸡”是吃货们向往的美食,殊不知这野生田鸡可不是随便吃的。 

  近日,经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县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案宣判生效了,被告人严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0年某日凌晨,被告人严某某在家无聊,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以食用为目的,在泰宁县某河段路段,徒手抓捕10只“田鸡”,在回家的途中,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鉴定,严某某猎捕的“田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在鉴定之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其他部门将猎捕的虎纹蛙放归自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虎纹蛙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沼泽、山涧、水库、田间经常能发现它们的踪迹,由于其个体大、肉质鲜美,成为大家喜欢猎捕和食用的对象。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加之人为的过度捕捉,虎纹蛙的野生种群的数量日趋较少,成为了濒危野生动物。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非法严格,大家千万不要为了“吃货”去猎捕虎纹蛙,将受到刑事处罚,得不偿失。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