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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北2月5日电(通讯员 程惠)近日,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电信网络诈骗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的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
据悉,2018年10月,被告人董某鹏、董某威、安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在荆州区万达广场B座办公室内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邀约被告人肖某某加入,后又陆续招入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赵某某、杨某等人。该团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不特定人进行语音群呼,由前端话务员冒充民生银行等机构客服人员,收集有贷款意愿客户的微信发给后端业务员,后端业务员再以帮客户办理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额度的“信贷卡”为名,向客户收取所办“信贷卡”额度0.5%至1%的定金后,后端业务员将P图制作的贷款审核通过图片和假“信贷卡”的照片发给客户,使其相信办卡成功,再收取“信贷卡”额度2%至3%的尾款。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该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
荆州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全面、动态了解案件侦查取证情况,向公安机关发送“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各项电子数据、扩大查找被害人范围,查清各被告人的犯罪层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被害人的损失数额、证据与各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等。同时,为准确认定诈骗数额,检察官充分运用大数据锁定各被告人之间的通话记录、转账记录,通过数据采集、整理,进行了多次核对。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存在取证难、认定难、适用法律难的问题,荆州区检察院召开专门案件讨论会,集中讨论、分析,确保了案件质量。
荆州区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一审区法院均予以认可并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对五名主犯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及以上,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责令各被告人按其参与犯罪期间该组织的诈骗金额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62万元。肖某某、安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不服,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张某某后撤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地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蔓延,彰显了荆州区检察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能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