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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思明:快递员后台窃取客户信息并倒卖获利,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时间:2021-02-10  作者:董文静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2月10日电(通讯员 董文静)“数字红利”加快释放,“互联网+”深入生活,深刻地改变了每个人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了网络和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然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裸奔”的焦虑随之而来,从 “四川新冠确诊女孩的信息泄露印发网络暴力”事件到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莫名好友申请……我们不禁思考:是谁,偷走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近日,思明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快递员后台窃取客户信息并倒卖获利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刘某最终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刘某是某快递公司的老员工,勤恳工作让他成为了公司的小领导。然而,人心不足蛇吞象。为了“赚更多钱”,2019年12月起,刘某开始在网络上打起了“有偿查询”快递单相关数据的广告,生意一下就上门了。

  “‘客户’通常都会发来指定商家的信息,让我查询买家的个人信息。例如对方要求查询在某家烟酒公司购买酒类产品的客户具体信息,帮助他们更有针对性地营销。”刘某供述其暗中窃取了公司其他人员的账户,登陆快递公司后台,查询内含姓名、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购买商品及金额等的客户个人信息,并对查询信息进行截图,通过微信出售给“客户”。

  运用上述手段,短短几日内刘某将4568条信息出售给他人,并通过微信二维码接收赃款,共获利人民币21800元。

  半个月后,公司通过查询订单日志,发现有人批量查询商家数据,并收到一名客户投诉“网上有人发布客户的购物信息截图”。随即案发。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经思明区检察院审查,本案中刘某所出售的客户信息每条均包含客户姓名、收货地址、联系方式、购买商品及金额等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未经个人同意进行出售,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终,思明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各行各业通过职业活动能够掌握他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们,要常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依法妥善保管他人私密信息,切不可用于牟利,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民众也应注意妥善处置快递点、车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慎重填写资金账户、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避免在社交网络过度透漏个人身份信息,最大程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