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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讲案说法】当“白富美”突然找你聊天
时间:2021-02-18  作者:李英虹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2月18日电(通讯员 李英虹)近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宣判。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2020年7月,被告人夏某某以虚假的女性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添加被害人王某某为微信好友。夏某某利用该虚假身份骗得王某某的信任,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至11月,夏某某编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或者有急用等理由,多次从王某某处骗取资金共计11万元左右。2020年11月,夏某某因无法偿还王某某被骗的11万元被迫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1年1月25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网络电信诈骗手段花样百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切莫感情用事,谨防金钱纠葛。同时,多了解、多学习法律知识,善于用法律知识武装头脑,不给诈骗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遭遇诈骗时,第一时间报案,保存好通话、聊天、转账等证据,便于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为你追回损失。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