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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讲案说法】被丢弃的毒品是谁的
时间:2021-02-18  作者:王俊娥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2月18日电(通讯员 王俊娥)【基本案情】2019年10月07日20时50 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文明巷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吴某某见状逃跑。在逃至公安县某宾馆附近时,吴某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携带的匕首刺伤追赶民警的手臂,并将刀鞘和用塑料袋装着的甲基苯丙胺予以丢弃。在逃至公安县荆江大堤杨公堤坡段时,吴某某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吴某某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麻古)168颗,净重17.25克。后吴某某丢弃的刀鞘和塑料袋包裹着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被路人捡到后报警交给民警,民警现场提取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00颗,净重79.6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诉讼经过】2020年6月29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后吴某某以路人捡到的800颗毒品非其本人所有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3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路人捡到的毒品是否为被告人吴某某所持有?

  为查明该事实,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一方面进行实地走访,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到案发现场对当时被告人的逃跑路线、毒品发现地点进行复核;另一方面联系侦查机关对路人所捡拾的毒品与吴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进行成分鉴定,以证明二份毒品是否系同一来源。后经鉴定,该路人捡拾的毒品与从吴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在外观形态、大小、颜色方面一致,均含多种添加物,且添加物成分一致。由此锁定该毒品系吴某某所丢弃的毒品,依法认定其持有毒品数量共计96.94克,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毒品系我国严格管制、禁止社会化流通的物品,其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国家依法打击走私、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类犯罪,也打击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类犯罪等。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吴某某心存侥幸,将持有的毒品丢弃,并持刀刺伤民警,以为能逃避法律的追究,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其犯罪无处遁形,最终受到刑罚严厉的制裁。

  最后,检察官提示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