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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葛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在潜山市野寨中学对面潜水河内捕捞小河鱼,共捕获渔获物1.51千克,计304条。潜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葛某捕鱼地点属于潜山市潜水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区范围内,其行为对当地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因此,潜山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并委托专家对葛某非法捕鱼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专家评估后认为葛某需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7927.7元或放流1351尾成鱼及87750尾鱼苗。
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最大程度节约司法资源,潜山市检察院决定探索使用诉前磋商方式,督促落实赔偿或修复责任。1月29日,市检察院召集市农业农村局和葛某主持召开磋商会,通过协调沟通和释法说理,葛某深刻反省了自身行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在市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通过增殖放流1351尾成鱼及87750尾鱼苗来对生态进行修复。2月2日,葛某主动兑现承诺,购买了鱼苗在潜水河进行增殖放流。
从磋商会召开到兑现承诺落实责任仅用了三天时间,诉前磋商制度让公益保护更高效,既节约了检察资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是对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有益尝试,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检察理念。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