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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思明:为骗取保险金,修车厂竟成“撞车厂”
时间:2021-03-03  作者:董文静 蔡银铃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3月3日电(通讯员 董文静 蔡银铃)成立修车厂后,发现骗取车辆保险金有利可图,遂将待修理车辆作为保险事故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收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肆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诈骗活动,10个月内实施犯罪40起,骗取保险金20余万元……日前,这起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蓝某甲等6人诈骗一案,法院作出判决,六名被告人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6个月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鉴于其中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退赔全部损失,法院对上述五人依法适用缓刑,各并处相应罚金。

  2011年8月,蓝某甲成立某汽车用品店,经营机动车维修、汽车维护与保养等业务,并雇请蓝某乙、蓝某丙作为工作人员。2018年以来,蓝某甲心生歪念,为非法骗取保险金,开始授意蓝某乙、蓝某丙等人将前来维修的车辆作为保险事故车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报险理赔,骗取保险金。这一系列违法操作,蓝某甲等人编造各种理由刻意向车主隐瞒。随后,为使上述保险诈骗活动进行得更为顺利,蓝某甲分别给予时任保险公司查勘员的林某、黄某好处费5000元、10400元,并向另一查勘员谢某承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拿人手短,林某、黄某、谢某明知系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仍帮助蓝某甲等人开展正常事故查勘,协助骗取保险金。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通过上述方式,蓝某甲参与40起保险诈骗,骗取保险金共计203123元;蓝某乙参与10起,骗取保险金共计69254元;蓝某丙参与16起,骗取保险金共计55351元。保险公司查勘员林某、黄某、谢某也分别参与了其中的5起、8起及3起,骗取保险金金额从7万余元到1万余元不等。

  经审查,思明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蓝某甲等6人修车厂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查勘员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此类特殊主体身份因上述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思明区院提起公诉。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思明区检察院发现保险公司作为被害人,在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漏洞,需补强薄弱环节以降低违法犯罪风险隐患经过走访调研,该院健全和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健全和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等方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促进被害公司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经营管理,降低违法犯罪风险隐患,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公司的财产利益和合法权益。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多次向保险公司了解其对于检察建议的反馈意见,帮助梳理整改难点。保险公司负责人员表示,检察建议内容正中要害,不仅希望能借机堵塞管理漏洞,更希望检察机关多指导、多普法,帮助提高公司与员工的法治意识,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能。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