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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时间:2021-03-03  作者:唐晓红 韦佳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南2021年3月3日电(通讯员 唐晓红 韦佳)覃某端等三人贪污上诉案在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罗树中出庭依法履职,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壮晓阳担任本案审判长。本次庭审全程网络直播。本案系今年张家界首例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的刑事二审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开展黔张常铁路“百日攻坚”行动,明确沿线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上诉人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分别担任教字垭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秘书,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覃某端等三人共同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地补偿工作的便利,伙同国家公职人员骗取征地补偿款27.54万元,三人各自分得9.18万元。一审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刘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18万元。覃某端、刘某清、覃某龙均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前,罗树中对本案卷宗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提讯了三名上诉人,就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进行了透彻地释法说理,及时与上诉人辩护律师交换庭前意见,拟制出庭意见书。 

  庭审中,在审判长壮晓阳的主持下,检辩双方对一审已举证质证的证据进行了确认,就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罗树中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三名上诉人虽然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且能积极退赃,属于可酌定从轻处罚情形,但在一审审判期间,没有退回全部赃款。一审法院对三名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鉴于三名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均自愿认罪认罚,在二审庭审之前已全部交纳罚金和追缴款,对一审判决的犯罪事实全部认罪,结合其庭审表现,建议二审法院对三名上诉人从宽量刑。  

  三名上诉人当庭认罪悔罪,合议庭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审判长壮晓阳当庭宣判,判处上诉人覃某端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上诉人刘某清、覃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判处追缴三人违法所得。 

  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紧跟改革步伐,全面实施司法办案责任制,出台《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工作细则》,从办案方式、案件数量、案件类别、主体责任与业绩成效等方面予以细化,要求入额院领导既要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更要体现所办案件的“含金量”,主要负责办理在当地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20年,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量同比增长17.9%。 

  “入额院领导办案,是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不能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上。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为员额检察官立好标杆、做好榜样。更要通过办案,及时发现检察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倒逼检察干警加强对检察业务的研究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推进队伍整体素能的提升。”罗树中如是说。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