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窗
检察视窗
湖北公安:案例研讨│“公检法律四方谈” 盗窃还是诈骗?
时间:2021-03-12  作者:夏海燕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3月12日电(通讯员 夏海燕)“我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行为人许某某是通过猜测的方式获得被害人的手机支付密码,以此向银行发出指令,银行会认为这是被害人自己发出……”

  “我认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案中,行为人许某某通过秘密的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对被害人微信账户进行操作,导致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受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好,我们看到现在已经出现了争议,正因如此才有研讨的价值,请继续展示你们的‘大招’!”

  近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青年研修班在该院图书室举办了一场案例研讨会,与来自县公安局、法院、律师界的青年代表齐聚一堂,开启一条龙式探讨,同时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进行观摩点评。

  讨论交流一开始,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刘靖华分享了本次将要讨论的真实案例。

  研讨会上,聚焦“行为定性”“罪刑责相适应”等问题,来自公、检、法、律的代表们从各自的角度出发畅所欲言,观点交锋、思想碰撞,“牛”劲儿十足。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获取的微信账户支付密码,能否等同于银行卡支付密码?”

  “本案中,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意志,窃取被害人财物4500元,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微信平台不是其他金融机构,微信账户也不属于信用卡账户。微信平台的支付服务功能都是建立在与银行的协议依托上的,并不能独立开展存款业务;其次,在实现微信支付功能时,银行无需再次对持卡人身份进行验证,只需输入微信支付密码就可以随意支取银行卡内的资金。行为人许某某将资金转出使用的是微信支付密码,并没有利用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如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等,也没有破坏银行卡与微信平台之间的绑定关系,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犯罪金额为6万元,许某某仍然构成盗窃罪。”

  “本案是否属于三角诈骗?”

  “在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名是考虑从一重的处断原则,还是考虑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

  观点展示过程中,时不时引出新的焦点,台上“针尖对麦芒”,台下凝神笔记繁,2个小时的时间很快过去了。

  人民监督员杨敏表示,通过参加这次案例研讨会,近距离感受到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严谨、细致、审慎的态度,也深刻体会到司法机关对办案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办案人员的要求越来越严。

  研讨会最后,县人大常委会监察与法制委主任、县人大代表陈鹏作了总结,认为开展这种贴近实务的案例研讨活动很有意义,有利于增进“公检法律”之间的交流,听取不同意见,加强协作配合;有利于促进青年法律人主动学习,积极向上,提升履职能力。

  据悉,公安县检察院青年研修班成立于2018年,主要围绕“十个一”开展学习活动。“每月一案”是班上学员们最为关注的,从成立至今已组织开展各类案例研讨18期,涉及实务案例20件,为促进素能提升、人才培养、精品案例培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该院将充分挖掘鲜活案例,持续举办案例研讨活动,共同营造以案促学、以学促用的良好氛围,注重培养青年干警“办事、办案、写作、表达”四种能力,逐步推动检察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