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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原来,被告人高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该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我没想到因为我的冲动,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真的很后悔,还有很多事等着我去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在看守所内心急如焚、悔恨不已。此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正值疫情解封后全面复工复产时期。承办检察官了解到,被告人高某某被羁押前因承接政府有关工程尚未结算,相关工人工资以及工程施工问题亟需妥善解决,于是迅速展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经审查认定:该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需要,支持疫后复工复产工作,该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支持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以来,该院着力强化法律监督,积极践行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全面助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20年度,该院共办理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件10 人,不起诉决定2件2人,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件2人。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