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窗
检察视窗
湖北松滋:案例研讨丨群英荟萃 松检“论剑”!
时间:2021-03-19  作者:赵雨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3月19日电(通讯员 赵雨晨)近日,期待已久的松滋市检察院第二期青年干警案例研讨会开整!

  该院乐乡检察青年研学班全体干警,对涉及危险驾驶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两个案例,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湖北省人大代表杨文长江大学教授徐前权、律师代表镇高才、人民监督员章俊霜、肖德雄应邀参会并点评。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涛、检委会专职委员卢榕春、付鄂成参与讨论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甘海辉主持研讨

  “甲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活动一开始,关于甲酒后挪车行为是否属于酒驾、停车位是否属于道路的讨论,拉开本次案例研讨的幕。

  甲在餐馆门前停车位上挪车打算挪车后与朋友步行至KTV,其主观目的并非驾驶上路,且未与后车有接触痕迹我认为甲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不认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已对‘道路’含义作出解释,因此只要在‘道路’的范畴内,即便是酒后挪车也可认定有了酒驾行为,因此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行为轻微,我认为应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一位干警话音刚落,另一位紧接着输出不同观点,案件通过你来我往的讨论逐渐清晰

  干警们兴致正浓,随即开始第二个案例讨论。

  “此案争议的关键是在公证环节,甲乙二人利用股东会决议和甲、丙之间的三笔2000万元借款本金转账凭证,在公证处办理债务公证和执行公证,这是虚构的债务来骗取公证的行为,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伪造证据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我不同意甲乙构成诈骗罪的说法。”

  “初期甲丙双方借贷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中期甲乙虚构债务,是非常典型的虚假诉讼,因在2015年以前发生,不具有溯及力。他们的行为是为了保障债务的实现,且没有实际执行,也没有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期甲乙变更商场股权,收取商场租金,是基于初期的借贷关系,系偿还真实债务的行为,不存在非法占有商场资金的主观目的,故不构成犯罪。”

  “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来借款,在民法上为让利担保,虽然乙已经取得68%的股权,但只能是代为保管。后期甲乙共谋,利用股东会决议做虚假公证,通过公证实现债权,之后又变更法人代表,直接将商城的资产用于偿还虚假债务,很明显是利用商城法人的资产来偿还个人的债务,侵犯的是商城的利益。故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

  两个案例之后,参加研讨的青年干警积极互动,踊跃发言,大家根据案例事实和证据展开激烈讨论,将活动气氛进一步推向高潮。

  省人大代表杨文

  “作为重症医学科医生,我们在ICU接触最多的是交通事故,很多驾驶员心存侥幸,酒后驾车酿成惨剧。甲虽然仅仅是挪车,但其仍然具有危险性。要减少甚至根除酒后驾车事故,我认为必须从根本上让驾驶者意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有助于树立良好的驾车习惯。”

  长江大学教授徐前权

  “大家的发言紧扣了案件的事实、把握了材料的细节、剖析了法律的规定、融入了研究成果、联系了最新案例、结合了社情民意、表述了专业观点,体现出松滋检察干警的高素质。”

  人民监督员

  “此次案例研讨规格高、氛围浓、机制全,有利于青年干警成长、提升办案水平,是很好的交流平台,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履职,希望能多开展这样的活动。”

  律师代表镇高才

  “今天的案例研讨非常具有针对性,像酒后挪车这类案件是目前社会上争议很大的案件之一,值得大家思考。研讨会能够允许有不同的声音、有思维的碰撞,也让我在互动中拓宽了思路,取得了收获。”

  甘海辉副检察长对研讨进行了针对性点评,并详细地阐述了观点,分享了自己的办案经验。

  在最后的总结点评环节,检察长李涛表示收获满满、惊喜连连对研讨会效果充分肯定。希望青年干警要善于学习依靠学习提升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独立思考在办理案件中深入思考、研究和提炼积极进取,促进自身学业务、钻业务、精业务,不断夯实监督办案的能力用青春奋斗热血点燃检察理想。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