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窗
检察视窗
福州长乐:好心“送”车给亲戚 谁料摊上5万债
时间:2021-03-24  作者:黄颖 陈梦茜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3月24日电(通讯员黄颖 陈梦茜)谁还没有几个穷亲戚,适当地帮衬一下也是人之常情。然而近日,福州市长乐区的郑某却因为将车辆送给亲戚使用,摊上了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原来,郑某见大舅子陈某的家境不太好,便将自己一辆小型面包车送给陈某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在使用面包车的过程中,逾期未年检,也未投保交强险。2020年7月,陈某驾驶该车辆,与张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驾驶车辆逃逸。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近日,陈某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长乐法院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民事方面,陈某被判决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1260.84元。同时法院判决郑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张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738.5元)承担连带责任。 

  检察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尽管郑某没有直接驾驶车辆,但肇事车辆属郑某所有,郑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故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