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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昔日为牟利非法猎捕,今朝为修复增殖放流
时间:2021-04-14  作者:吴艳琴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4月14日电(通讯员 吴艳琴)“看着一娄娄鱼苗倾泻而出,带着生态修复的使命游往前方,我心中越发的平静,因为我个人非法狩猎的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也能得到一定改善,这个教训是深刻的,以后不仅自己不能做违法的事,也要监督亲朋好友要遵纪守法”在活动现场的杨某某感慨道,他是社区矫正人员,也是出资购买鱼苗的“赞助方”。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泰宁县(禁猎区、禁猎期)某山场山涧里,使用头灯照明,徒手抓获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棘胸蛙31只,并将其出售给叶某某,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某以非法狩猎罪起诉到泰宁县检察院。泰宁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承办检察官严理对杨某某进行讯问,加大对杨某某释法说理力度,促使杨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并与泰宁县农村农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5000元,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包含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杨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最终法院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杨某某于2020年初被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关心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多次致电承办检察官询问情况,接到活动开展电话,杨某某还特邀街坊四邻前往观看并现身说法。 

  当天的活动现场,在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在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的指导以及县、乡、村三级河长的见证下,社区矫正人员向泰宁县上清溪上码头河段投放鱼苗共计20000余尾。随后,检察干警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关于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全面禁食禁售野生动物的通告》等相关法律知识,向群众讲明乱砍滥伐、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讲解,让环保观念,法制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据统计,2018年以来,泰宁县共积极促成案件当事人与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受损方签订生态修复协议4份,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2万余元,均用于复植补绿和增殖放流。 

  近年来泰宁县检察院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在形成司法打击有力震慑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修复,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案件办理,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积极行为纳入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公益诉讼司法评价体系,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与主管部门或者受损方达成生态修复协议,以承担劳务、责令修复、交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等方式恢复生态原貌,努力降低资源和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以检察行动守护好一方碧水青山。 

  本次活动是泰宁县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启动以来,干警为民办实事的举措之一,之后我院将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将为民排忧、为民解难落在实处。充分发挥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室“打击、修复、预防”的作用,探索公益诉讼助力水生态预防保护新路径,构建水生态损害治理新秩序,协力推进全县水环境保护、治理、修复工作,让“河长+检察长”新模式真正落地生根,为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河湖提供检察服务和保障。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