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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陆:对三起案件集中进行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时间:2021-04-22  作者:安剑 黄庆芬 游月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4月22日电(通讯员安剑 黄庆芬 游月)优化营商环境,检察院在行动。4月16日,安陆市检察院特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代表等相关人员,对三起涉营商案件进行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 

  涉市场主体非法狩猎案案情简介:2021 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安陆市某镇的旅游公路边用气枪猎捕野生鸟类19只。经过调取安陆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的证据,19只野生鸟类死体系灰喜鹊,属于湖北省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简称“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且李某某未取得野生动物狩猎许可。 

  拟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李某某系安徽某公司的投资合伙人兼财务主管,对企业生产具有重要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结合案件事实以及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并在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道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案件情节,本着少捕慎诉慎押的办案理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涉市场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情简介:湖北某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其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拖欠职工工资,截止2020年6月份共拖欠35名职工工资共计61万余元,该公司于2019年开始处理资产,将5家药店转让给国药控股安陆有限公司,2020年7月将剩余药店全部转让,所得资金仅支付95000余元给十名员工抵扣工资。截至案发,该公司仍拖欠职工工资420000余元。犯罪嫌疑人高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安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拟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本案犯罪嫌疑人高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经营具有重要作用。在移送起诉前,高某的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与被害人协商一致,按比例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高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结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涉市场主体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2020年 09月28日05时05分许,熊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安陆市太白大道278号路段时,与对向停车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熊某某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拟不起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本案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是浙江某公司总经理,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案发后,熊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方的谅解,鉴于熊某某系过失犯罪,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为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结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听证会上,3名承办检察官依次介绍各自承办的案件情况,并阐述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人员就案件办理情况提问,质询情况,就听证事项进行了讨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最后达成共识,一致同意检察院对上述三起涉营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高某、熊某某作出的拟不起诉决定意见。 

  办案检察官有话要说:优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义务,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而是对各类涉市场主体案件做到平等依法保护,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以充分的职能履行、精准的监督办案、优质的法治供给,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