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视窗
检察视窗
湖南长沙: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让征收补偿款依法分配到位
时间:2021-04-22  作者:陈潇 粟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南长沙4月22日电(通讯员 陈潇 粟雯)近年来独生子女家庭、“外嫁女”、上门女婿、非农户口人员等在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分配中一直是争议较大的群体,这几类人员在集体分配时因无法分配到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的征地款而成为诉讼高发群体。4月13日,长沙宁乡市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的2起涉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案当庭宣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法院支持。 

  案件之一回顾:许华是大金村十八组林佳之女,自幼跟随林佳生活在大金村十八组,是林佳在大金村5.5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许华结婚后曾将户口迁出大金村,但离婚后,2015年5月,许华将户口迁回了原籍,且没有再婚,一直在娘家生活,无固定工作。2020年4月14日,因某高速公路项目(宁乡段)建设,大金村包括十八组在内的处于征收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按照该村户主一致通过的决定,集体分配到个人部分的征地款,大金村十八组已按没有争议的总人口人均分配到位,但是许华作为有争议的人员之一,没有分得征地款。 

  宁乡市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像许华这样自幼生活在组上,一直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结婚迁出户口,后因离婚又将户口迁回组上,且无固定工作,与娘家人居住生活在组上的“外嫁女”,其实际在组上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其分得的农村土地仍为其较为固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大金村十八组应当认定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向其分配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的征地款。” 

  除许华外,大金村十八组还有十户独生子女家庭没有分到多一人份额的征地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期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且获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家庭在分配征地款时可以依法获得相应份额的征地款。针对上述十户家庭,宁乡市检察院均作出了支持起诉决定。(文中人名和地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第二十二条(一)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分配时增加一人份额: 

  1.父母均健在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未再婚也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且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父母双亡,其独生子女尚未结婚(不包括结婚后离婚、丧偶)且无子女,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条前两项规定均不考虑独生子女的户籍、婚姻、职业及是否健在等情况。第3项规定中,独生子女因就读大中专院校或者入伍期间将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影响其应享受的增加份额;毕业、退伍后未将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已招用、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不享受增加份额。 

  (二)有权参与农村集体收益或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除第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独生子女家庭按下列规定增加份额:1.父母均健在,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份额。2.父母离婚后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户口均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仅一方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增加二分之一人份额。3.父母离婚、丧偶后再婚,新组合的家庭仍为独生子女家庭的,依其父母户籍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第1项规定增加相应份额。4.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父母的,按2个独生子女家庭计算,依其父母户籍、婚姻、是否健在等情况,按照第一条及本条前三项规定各自增加相应份额。均已去世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增加份额。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