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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时间:2021-04-23  作者:刘亚雯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江西4月23日电(通讯员 刘亚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项制度也被确立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助推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国家治理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2016年5月,上饶某县吴某某因承揽工程被拒心生怨恨,纠集多人阻工滋事,导致工程长达四五年未能峻工。该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受理审查起诉后,依法告知了吴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吴某某提出了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2020年7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故反悔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判决后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从宽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对吴某某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上诉人吴某某作出加刑三个月的终审判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旨在提升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针对本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基层检察院制作了法治宣传片,在全市看守所播放,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维护了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编辑:李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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