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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支持诉前磋商,检察聚力共促保护区生态环境修复
时间:2021-04-25  作者:刘慧 全早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4月25日电(通讯员 刘慧 全早)近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落实主导责任,积极牵头组织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安县公安局召开荆州市牛浪湖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顺利促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达成诉前磋商协议。

  2020年12月15日,杨某邀约曾某、龚某到牛浪湖捕鱼,三人携带了渔船及渔网,捕捞渔获时被巡湖人员发现并报警,三人被民警查获,捕鱼工具及渔获物被扣押。经查,2020年10月至12月,杨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4起,共造成成鱼损失219.95公斤。
  此前,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级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18】18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5日起,公安县牛浪湖鳜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止以任何形式捕捞水生生物。
  生态环境修复刻不容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三人非法捕捞的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后,迅速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内,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主动与该院取得联系,提出由该局开展生态环境索赔及修复工作。
  “我们第一时间将案卷材料移交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并协调该局与案件当事人远程会见,杨某等三名当事人均表示愿意配合生态修复工作,同时说明了自身经济状况,希望相关部门能酌情考虑。”该案承办人介绍。
  为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建议该局考虑案件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及实际经济状况,采取要求当事人以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提供劳务代偿两种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根据相关专家出具的生态损失评估报告及修复建议,在磋商会议上,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案件当事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协议约定杨某等3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合计1.5万元,并按要求以“巡湖”、“法治义务宣传”等方式进行劳务代偿。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方蓉表示,“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责任,我们积极促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方面能够尽可能修复因刑事犯罪而受损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主动担当作为,聚合多方力量,实现惩防结合,突出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做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