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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宁:我为群众办实事:“八个月的宝宝需要妈妈”---泰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位哺乳期的妈妈作出不起诉
时间:2021-04-27  作者:黄继红 张龙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福建4月27日电(通讯员 黄继红 张龙)“被不起诉人杨某,女,中专文化,无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近日,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犯盗窃罪的杨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 

  “我知道我做错了,我认罪认罚,就是可怜我的宝宝,她才八个月大,不能没有妈妈,从案发到现在我真的每天都在后悔,也在害怕如果我被抓服刑,孩子要怎么办,”接过《不起诉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杨某激动的说道:“谢谢,谢谢检察官,谢谢,我真不该一时脑子糊涂犯了法,我一定会牢记这次教训,好好做人,照顾好我女儿……” 

  “除了你的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我们还考虑你处于哺乳期,你女儿才八个月大,小孩子不能没有妈妈带,所以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你一定要吸取教训,更要好好做人。你有中专文化,不是文盲,更不应该是法盲,平常要多学习法律知识……”为增强不起诉决定的说服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检察官以案释法,对被不起诉人杨某开展法治教育,希望其在今后遵纪守法,不要再犯错误。 

  这是该院用心用情办理好老百姓身边的“小案”,始终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达到办理案件三个效果统一的一个案例。自承办杨某盗窃案开始,检察官了解到其有一女儿才八个月,目前正处于哺乳期,离不开母亲的照顾,对案件如何处理有了更多的考虑:“怎么做才能让这个小婴儿得到照顾?本案如何处理才能兼顾情理法?既让犯罪嫌疑人得到惩罚,又让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杨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目前正处于哺乳期,若对其不起诉有利于其家庭、社会关系的弥补和修复,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理性关怀,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推动和谐社会发展。随后,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案件公开听证会,经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杨某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后经该院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会议讨论,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为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要求,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教育整顿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始终,切实以工作成果检验学习教育成果。在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法理中彰显情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