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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悟:【“断卡”行动】予犯罪作“嫁衣”,害人害已!
时间:2021-05-07  作者:喻金库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5月6日电(通讯员 喻金库)电信诈骗花样百出,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一群所谓的“职业取款人”。近日,经大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被告人秦某某就是一名“职业取款人”。秦某某为赚取“好处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仍帮助他人将赃款套现转移,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至7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河南省南阳市租赁某楼一套房屋作为办公室,购置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红安县办理、收购银行卡,聘请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某、戴某、赵某等人为业务员,利用电脑、手机、银行卡将2134.6万元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所得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秦某某、袁某某、徐某某、戴某、赵某、杨某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某、徐某某、戴某、赵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向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县法院判决: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袁某某、徐某某、戴某、赵某、杨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电信诈骗让人深恶痛绝, 打击治理“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各地开展。若身边有人让您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账、取款等,要问清款项来源,提高警惕,拒绝诱惑,防止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