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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北:诈骗“看病钱”“救命钱”不积极退赃 检察官监督罪犯不予减刑
时间:2021-05-26  作者:王芬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5月26日电(通讯员 王芬)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近日,江北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对诈骗数额巨大医疗保障基金未积极退还的罪犯边某某提出不予减刑的建议,得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采纳。

  罪犯边某某,原系某县级医院院长,2018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涉案违法所得。2018年6月至2020年 11月,边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获得4个表扬,并缴纳了全部罚金。2021年2月,监狱认为边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向法院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在监狱提请减刑期间,边某某表示自入监以来已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其妻子共向案发地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退还违法所得35万余元。

  随后,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边某某此次被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获表扬个数和缴纳全部罚金,看似符合减刑的形式要件,但边某某骗取的医保、农合基金共计86万余元,检察官通过走访案发地的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边某某户籍地的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多家单位开展调查,发现边某某及其家属名下的医疗机构、股份等资产远超其自述已经退赃的35万余元,且这35万余元退赃并非边某某主动缴纳,而是相关部门协调退赃未果后采取的处置措施。

  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等,边某某获得4个表扬、缴纳全部罚金仅是减刑的基本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减刑实质要件,还要结合其原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有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悔改表现。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证实边某某自称尽力履行不属实,对剩余未退的违法所得仍然具有继续履行的能力,边某某未达到“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

  据此,江北院通过发出书面检察意见、出庭监督、释法说理等形式,建议法院裁定对边某某不予减刑并得到采纳。

  【检察官释法】根据《刑法》第7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条,“确有悔改表现”是罪犯减刑的必要条件。评判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既要考察罪犯服刑改造、获表扬等表现,也要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退赃、退赔等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因此,办理此类严重侵害民生犯罪罪犯的减刑案件时,不能仅看重其获得表扬数量是否达标、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好不好等表面现象,更应结合其原犯罪行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重危害性,重点审查其是否有积极退赃的悔改表现。

[编辑:于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