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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野主持会议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人民监督员刘卓、政协委员罗会军、律师代表王会方发表评论,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从喜作表态发言。
今年5月初,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在日常走访中发现,该市中心城区一营业面积达300平方快餐店中,在城区主干道的店内入口处长期悬挂两幅巨幅宣传画,画中擅自使用伟人毛泽东照片、篡改语录,什么“客官请进,这家店要常来”,擅自将革命年代工人阶级、少年儿童宣传语篡改为“在本店消费后影响很大……”“吃货”……等广告语做宣传,损害领导人名誉和形象。随即,该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对该市市场监督局怠于对辖区快餐店违法利用伟人形象作广告行为未依法履职立案。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当即对检察建议书所反映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查处并按要求进行了回复,同时该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党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制定了《关于“建党100周年活动标识相关广告”的整治方案》,开展对全市户外广告牌,LED广告屏等区域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营造出了风清气正、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广告环境。
忘记历史,歪曲历史,必然带来社会上人的精神的丧失。革命精神不容玷污、伟人形象神圣不容侵犯,歪曲伟人是在伤害人民的感情,即便是商家经营,也必须要有最起码的底线,因为大众情感不容亵渎。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创新工作理念,拓宽工作视野和思路,举一反三、积极履职,向利用伟人形象作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亮剑,助推户外广告的集中整治,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担当。
下一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将以做优做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重要依托和抓手,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等多种手段,综合施策,全面发力,形成生态检察工作合力,以“更加精准、更加客观、更加公正”的高质量检察监督,为洪湖经济建设作出积极努力和更大贡献。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优良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 2006年9月:原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均不得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也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