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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各超市黄豆芽、绿豆芽进行抽检,经检验,发现三家超市销售的豆芽菜中均非法添加了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低毒农药,国家严禁在豆芽生产中使用)。经调查,以上不合格豆芽菜均系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江某某所生产。两人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便在家中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并将做好的豆芽运往某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销售。
洪湖市检察院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江某某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证据不足,建议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充相关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江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该院还发现豆芽的生产过程也存在监管不明的问题,致使问题豆芽现象时有发生。下一步,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该院将严把事实责任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形成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和监管力度,查处食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