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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洪湖:不能让“案子办了 企业垮了”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涉企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
时间:2021-07-21  作者:刘梦琪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湖北7月21日电(通讯员 刘梦琪)“目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了吗?”

  “现在我们已经恢复经营了,上半年纳税了629万元,真的非常感谢检察机关!”

  

  

  近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家涉案民营企业进行调查回访,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是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对象。

  案情回顾

  201612月,湖北省某建设项目委托湖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叶某某获此信息后,为了顺利获得该项目中第一标段(项目建设资金1.5亿),多次与该公司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郭某某联系,并提出愿意支付一定费用,让叶某某的公司成为该项目中第一标段中标人,郭某某表示自己可以帮忙让叶某某公司中标,但要按点拿回扣,经商定,叶某某公司中第一标段后,由叶某某支付郭某某回扣。2017126日叶某某公司顺利中标,郭某某从201734月份开始分多次收取叶某某人民币共计550万元。

  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细致审查案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倾听涉案企业及辩护人的意见,来到叶某某公司查阅公司资料,与公司员工交谈了解到,该企业系一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3000余万元,提供工作岗位280余人,企业法人叶某某为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获得过多个国家发明专利,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因企业法人叶某某涉案,缺少核心技术支持,该企业已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厂区一片萧条,生产车间里的工具都蒙上了一层灰,偌大的厂区安安静静。即使是在如此困难的时期,该企业没有拖欠工人工资,仍然按时发放薪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检察官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该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要求不突破法律底线,对企业家平等保护,争取拯救企业,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生产。承办检察官还邀约了洪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工商联、公安机关、涉案企业以及叶某某辩护律师参加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均同意对叶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核实到叶某某的公司一直是合法经营的民营公司,本次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因此,结合保护民营企业相关政策以及“司法为民八件实事”中“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的工作要求,在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叶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

  为进一步做好检察环节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我们认真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要求,谨慎使用强制措施,积极释放法治善意,为涉案企业消除后顾之忧,帮助其渡过难关,既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也体现人民检察的温度。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