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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法律监督进行时】社矫期间严重违法未处理 检察官全力监督撤缓收监
时间:2021-07-23  作者:陆成雄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7月23日电(通讯员 陆成雄)社区服刑期间严重行政违法,竟一年之久未被撤缓收监处理。近日,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全力监督,该市法院以罪犯吴某某社区服刑期间行政违法裁定撤销原有判决缓刑部分,并收监执行原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作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之一,汉川市检察院于2021年4月启动法律监督专项检察。专项工作中,承办检察官核查市公安局对吴某某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刑事立案的案件时发现,市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吴某某在接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期间,于2020年4月4日因破坏金融秩序行为被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900元。且市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行政违法且情节严重,建议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但现有案件材料表明,时隔一年后吴某某并未受到任何处理而按期解除了社区矫正,便对该案启动法律监督调查。

  检察官经调查查明,市司法局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后于2020年4月26日提请市法院对吴某某撤销缓刑。同年5月26日,吴某某就其本人行政处罚向汉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函告市司法局,因吴某某已提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尚未作出,决定暂缓审理吴某某撤销缓刑案。市司法局以“市法院在回函中没有要求司法局提供吴某某后续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为由,在5天后即2020年7月21日吴某某矫正期满,对吴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市司法局没有按法律规定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同时查明,就在吴某某矫正期满的第三天即2020年7月24日,市政府作出该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公安局对吴某某的行政处罚。市司法局没有向市法院提供吴某某后续行政复议的相关材料,市法院也未对吴某某是否撤销缓刑执行原有刑罚进行审理。

  2021年5月27日,汉川市检察院分别向市司法局、市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司法局迅速收集吴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材料并将该材料及时送达法院,同时要求法院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定。

  2021年6月9日,汉川市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对吴某某撤销缓刑部分,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2021年6月15日,吴某某被撤销缓刑依法收监,执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编辑:李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