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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以案普法】“嫌疑人”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不起诉
时间:2021-07-23  作者:陆成雄  新闻来源: 【字号: | |

  正义网7月23日电(通讯员 陆成雄)“‘嫌疑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对一故意伤害案审查认定,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兵持刀砍伤“受害者”张某,是为制止张某对其持续实施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于近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与他人宵夜饮酒后的张某以李某兵欠张某父亲一万元工钱并与张某父母发生纠纷为由,邀约孙某炎持木棍到李某兵家,踹开李某兵家一楼大门后来到二楼,持木棍殴打李某兵,手扇李某兵耳光并让其跪着。在张某殴打过程中,李某兵从茶几上拿起菜刀将张某的头部砍伤。

  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兵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兵家防盗门玻璃受损价值为254元。汉川市公安局于2021年1月28日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于2021年4月6日以李某兵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认为该案“受害人”张某以非法目的(侵害他人身体)、非法手段(踹门)凌晨3时擅自侵入李某兵家,侵犯李某兵住宅、生活安宁权,以木棍殴打李某兵,侵犯其人身权,张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在进行的多重不法侵害。从案件起因和时间来看,“犯罪嫌疑人”李某兵面临的是正在持续进行的多重不法侵害;从反击意图看,李某兵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持菜刀砍伤张某,李某兵对不法侵害实施反击具有正当性和防卫性。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兵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21年6月3日,汉川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兵作出不起诉决定。目前,该不起诉决定已经生效。“被害人”张某未对该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编辑:李晓彤]